📌 剛剛在萊爾富買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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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萊爾富買飲料
聞到一股超臭的味道
轉頭發現是老阿伯遊民
然後我現場非故意觀看到他打開冰箱把一個深棕色罐裝飲品放到口袋
然後直接走掉了😱
我趕快告知正在架上補貨的店員
結果店員追出去回來說對方不承認
他們不能逼他掏口袋⋯⋯
店員很氣
原來抓到現行犯是不能自行奪回盜竊物的喔?!
先說,我是怕年輕店員要賠錢才想說跟他們說一下,至於怎麼處理是他們的決定啦。
我說完後面也沒再管,
只是店員回來跟收銀的討論時我在結帳,正好聽到後續
不過要是我 我連追都不敢
他真的很臭 一瓶酒而已我寧願送他🥵
說實在的我真的覺得有些遊民真的是活該
拿到的錢不是吃飯
是抽煙用
然後發送的飯菜都不吃,只挑肉
你看到他偷竊了,他是現行犯
你用刑訴第88條第1項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然後等警方到場交給警察。
警察再用刑訴第131條第1項緊急搜索搜索出贓物再扣押。
強硬要執行一定可以,但這樣的人一定是沒錢,耍無賴,你能拿他怎麼樣?
為了處理他,要把人力,時間花在他身上..鬧鬧烘烘的結果只是一罐飲料~
很多老闆都覺得算了,當作是施捨..
警察來了,把一個臭烘烘,對什麼都不在意的人他們要做什麼?起訴他?
幾十塊錢的飲料判刑?
不是不能,只是整個成本比起那罐飲料多太多,
最多就是店員加店長遇到的話就是提前不讓他進超商而已
我想起了15年前上夜班,一個遊民進來直接把茶葉蛋剝了吞下,報了警,警察一看,說多少錢他買,也是滿臉無奈
笑死條子一定想我花10元買蛋好過花一兩小時抓人還要寫公文😂
上次抓到一個東西放包裡的,叫他自己掏出來就讓他走了,後面再遇到,我直接叫他不準再帶包進賣場,原本都會在賣場晃半小時的人,那次五分鐘就走了,再沒看過。
這種愛偷東西的賤人們,有的是進門跟離開都會看店員,還會打招呼。
有的是默默的出現,一直找死角,偶爾會去找店員問問什麼物品在哪,觀察店員動向。
店長不願意報警,因為這些都慣犯,報警沒辦法讓他們消停,只會累到報警的人。
我一直以為知名超商和賣場都有警報器之類的耶,
就是沒刷條碼就沒消磁,
出店門就會逼逼叫,
沒想到萊爾富沒有,這樣店員還要兼防盜不是很累嗎?怎麼防啊🤔
能不能搜身不清楚,但是可以逮捕的。然後報警調閱監視器。
搜身不行,因為你不是執法單位,會觸犯強制罪。
就連警察搜身也是要有搜索狀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其搜索。
我以前做全家大夜,那時文具區還有賣強力膠
就當場抓到一個吸膠吸到ㄎㄧㄤ掉的,我直接叫警察來
結果警察把他帶走之後我發現門市、外走廊一股濃烈的屎味,原來是他嚇到脫糞,搞得我整個晚上都在沖水😮💨
遊民如果變成受刑人對他來說是好事,監獄有水有電,比外面好太多了,他可能已經失去工作能力了,感覺很心酸
我也有遇過,好久以前了
有一個人,走進7-11開了冰箱拿了一瓶優鮮沛蔓越莓,直接開了猛灌,灌完之後直接把瓶子丟地板,又開了第二瓶,所有看到的人都傻眼,後來我老公去跟店員說,店員過去之後那個人很兇的對著店員大吼:謀咩安ㄋㄨㄚˋ啦,現場的人都嚇到,但店員最後還是讓那個人走掉了
看那個人的樣子,好像精神有問題,幸好沒有出什麼事😵💫
我曾經也在三重某萊爾富看到一個遊民直接拿東西放進口袋,而且對視了牠也不在乎繼續拿繼續放口袋,然後店員說她已經報警了,且電話中跟店長說牠又來了
不要懷疑~你報警人抓了~也提告了~法官只會說被告情堪憐憫~金額不高~所以就這樣算了。告過2次遊民的超商人路過🙄
要報警,公訴罪,這種人不能放任,社會會越來越糟,應該關起來!
留社會一個清淨!
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現行犯
不過要注意力度
有機會被反控傷害什麼的
可以抓是沒錯,可是為了飲料又要報警做筆錄,浪費的時間成本也很麻煩
跟他說攝影機有拍到,不還就要叫警察,他就會怕了,店員可能太年輕沒處理過這種情況
刑事訴訟法88-1,你可以請店員當場留置他並報案作證
他們有監視器,到時候可以調監視器去報警提告,其實你也不用替他們擔心。
其實超商不是都有監視器嗎?可以報警,調監視器,讓警察處理
超商店員就算看到有人偷東西,標準的流程還是,先通報店長,由店長來店面調監視器,確定屬實,才會報警
偷就讓他偷吧
之後跟店長講就好了
沒必要浪費時間吵那個沒好處的
我在7-11 看過一個妹妹
直接拿一個三角飯團
回座位吃,沒結帳,同桌還有兩個朋友。
我在幹嘛,我買完東西結完帳就走了,但去7-11 都會想起著妹妹,我當時應該雞婆問一下,看不知道原因,超痛苦的
不是不行 是你要舉證
除了你人證之外 還要有監視器畫面等等佐證
如果單憑人證就有用 遇上誣告怎麼辦?!
支持報警 把現行犯滯留原地待查清!
這樣我們市容會更好!
不敢抓吧出一張嘴,遊民一窮二白,小心萬一身上有個利器,店員就被捅死了多衰洨,現在這個年代還是不要多事當正義使者比較好
沒錯,而且也不能關自動門,不然會有強制罪,所以只能報警,或自認倒楣
對,沒錯,只要他不配合,你沒有執法權請他拿出身上的東西或拘留限制行動,這就是台灣法律的不合理。(無執法權力卻行使執法人員之行為,看你作了什麼都有相對的刑責,而執法人員到達的時間點則依他們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