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請警方加強執法,打擊未有領取出租汽車許可證之網約白牌車及白牌車活動! 另要求立法加重非法載客取酬活動之刑罰,保障香港市民及道路使用者」 非法「網約白牌車及白牌車」未有持有效責任保險將未能保障乘車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在此呼籲乘客,為自己為家人安全著想,請使用合法交通工具,切勿光顧非法「網約白牌車及白牌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另外以未領有有效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載客作出租或取酬用途,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條(3)款的規定,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任何人士違反此規定即屬違法,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12個月。 此外,根據第374章第90至93條的規定,凡有人就上述第52條(3)款被定罪,有關人士可被暫時吊銷汽車牌照。 初次違例,可被吊銷汽車牌照三個月;如同一汽車其後再犯罪,則可被吊銷汽車牌照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