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訂即日生效 警可強索手機密碼違者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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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權力再擴張,港府今(23日)刊憲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並宣佈即日生效。今次修訂最受關注的是新增了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明確列明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員提供電子設備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如果該「指明人士」未遵從有關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指明人士定義涵蓋廣泛】
根據新修訂,所謂「指明人士」的定義相當廣泛,除了被合理地懷疑已干犯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調查的人士外,凡是擁有、獲授權接達、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又或者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均同屬指明人士。條文更特別強調,任何人不得以「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違反法規或其他規定所施加的「保密責任」或「其他對披露資料的限制」為理由而不遵從要求。若在相關程序中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刑罰更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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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人士定義涵蓋廣泛】
根據新修訂,所謂「指明人士」的定義相當廣泛,除了被合理地懷疑已干犯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調查的人士外,凡是擁有、獲授權接達、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又或者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均同屬指明人士。條文更特別強調,任何人不得以「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違反法規或其他規定所施加的「保密責任」或「其他對披露資料的限制」為理由而不遵從要求。若在相關程序中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刑罰更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