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新規|警方須持手令才能搜查電子設備 「反駁隊」隊長鄧炳強:「警方可隨街要求市民交電話密碼是錯的、嚇你的」】
報道全文:https://points-media.com/1tvx
香港政府周一(23日)刊憲,公布《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修訂,並即日生效。新修訂訂明,在國安案件調查中,任何指明人士如拒絕按警方要求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二(24日)回應外界傳聞指,警方日後可以隨時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的說法是「錯的、嚇你的和誤導人」。他表示,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但必須基於國家安全原因,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經批准後方可搜查相關電子設備。
鄧炳強又以搜查單位作比喻,指若有人以物件阻擋警方入內,可能構成阻差辦公罪,因此新增不配合提供密碼的罰則屬合理安排。他又指,相關法例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均有,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及新加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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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周一(23日)刊憲,公布《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修訂,並即日生效。新修訂訂明,在國安案件調查中,任何指明人士如拒絕按警方要求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二(24日)回應外界傳聞指,警方日後可以隨時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的說法是「錯的、嚇你的和誤導人」。他表示,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但必須基於國家安全原因,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經批准後方可搜查相關電子設備。
鄧炳強又以搜查單位作比喻,指若有人以物件阻擋警方入內,可能構成阻差辦公罪,因此新增不配合提供密碼的罰則屬合理安排。他又指,相關法例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均有,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及新加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