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正聲明
致Christine Kung:
本聲明由下方署名之人作出,旨在就你長期針對本人之違法及侵權行為,作出正式書面警告。此為最後一次,亦為唯一一次。
一、事實背景
自2025年起,你在未經本人同意下,反覆作出以下行為:
1. 未經授權公開本人之真實姓名、照片、社交媒體帳號及私人對話內容;
2. 開設虛假社交媒體帳號,持續跟蹤、留言騷擾本人,並在留言後註銷帳號以規避責任;
3. 公開發佈不實陳述,惡意誣蔑本人「欺凌」「舉報同事」等,內容全屬虛構;
4. 將本人童年時期家人未經醫學診斷之口頭觀察,扭曲為「確診精神疾病」,並進一步與「航空事故」等公眾安全議題惡意掛鉤。
本人從未公開你的任何個人資料,從未舉報你,從未主動聯繫你。
以上事實,本人均有完整截圖、IP紀錄及後台數據作為證據。
二、法律分析
你的行為已明顯觸犯以下法律:
1.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未經同意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屬刑事罪行。根據條例第64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5年。
2. 誹謗(Defamation)
你發佈的不實言論已嚴重損害本人聲譽。根據香港法例,誹謗無須證明實際損失,法律已默認名譽受損。本人保留一切民事索償權利。
3. 網絡騷擾(Harassment)
你持續開設假帳號騷擾本人,已構成《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騷擾行為,屬民事侵權,情節嚴重者可構成刑事罪行。
4.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你以「精神分裂」「航空事故」等字眼惡意標籤本人,意圖令本人損害名譽,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
三、正式要求
本人現正式要求你:
1. 立即停止所有針對本人的騷擾、誹謗及公開個人資訊行為;
2. 48小時內徹底刪除所有涉及本人的帖文、圖片、對話截圖及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你名下及任何假帳號發佈的相關內容;
3. 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提及本人或發佈任何與本人相關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點名、暗示、轉發或引用。
四、如不履行
如你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完全履行以上要求,本人將立即採取以下法律行動,恕不另行通知:
(一)刑事報案
攜同所有證據(截圖、IP紀錄、後台數據)前往警署,就以下罪名正式報案: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 – 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
· 《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 – 刑事恐嚇
·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 –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二)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正式投訴
要求公署就你違反《私隱條例》展開調查及刑事檢控。
(三)向社交媒體平台正式舉報
向Threads、Instagram、小紅書平台提交正式投訴,要求永久封禁你名下所有帳號及關聯帳戶。
(四)入稟香港高等法院
就誹謗及騷擾行為提出民事訴訟,申索項目包括:
· 一般損害賠償(General Damages)
· 加重損害賠償(Aggravated Damages)
· 懲罰性賠償(Exemplary Damages)
· 申請禁制令(Injunction),禁止你日後再發表任何與本人相關的言論
· 追討全部訟費(Costs)
(五)申請法庭命令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申請第三方披露命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強制平台披露你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IP地址及所有關聯帳戶資料,以作進一步法律行動。
(六)公開法律文件
在法律程序完成後,本人將公開所有法庭文件及判決書,讓公眾知悉你的行為及法律後果。
屆時你除須承擔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外,亦須承擔所有訟費、賠償及公開紀錄所帶來的聲譽後果,一切後果自負。
五、結語
本人一直保持克制,從未公開你的任何資料,從未以任何形式報復,亦從未主動與你接觸。但忍耐有限,底線不容再犯。
本聲明構成正式書面警告。請你在限期內嚴肅處理,否則本人將啟動上述所有法律程序,不作另行通知。
Anna Kw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