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絕對認同保障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但同一時間,私有財產亦是社會的基石,基本法第六條就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我無意質疑香港警隊的忠誠勇毅,但樹大有枯枝,比如 2025 年 2 月男警涉 12 次未經授權取用警察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ESCC 553/2026)、2018 年初證物警員涉嫌從證物房中偷取約 86 萬港元(FLCC 2551/2018)、2018 年 5 月警員偷走被捕市民錢包內 3000 港元(ESCC 1273/2018;下刪十多個案例)…… 調查過程中,只要一個人起貪念,物主的財產必將不翼而飛。
即使市民運氣好,沒遇上誠信缺失的執法人員,行政人員的一不小心,甚至只是依從曾經行之有效,但不適用於新時代的標準流程,比如拍攝證物作記錄,都足以令交出密碼的市民丟失財產;情況就如宏福苑,政府一邊為了居民安全,禁止回家收拾,另一邊容許執法與工作人員出入,造成居民財物被盜。
《香港國安法》新細則要求市民向執法機關提供電子設備密碼,但與此同時,我看不到有任何配套措施,去保護受影響市民的財產,尤其自主管理的密碼貨幣,不會在調查的過程中憑空消失。
即使市民運氣好,沒遇上誠信缺失的執法人員,行政人員的一不小心,甚至只是依從曾經行之有效,但不適用於新時代的標準流程,比如拍攝證物作記錄,都足以令交出密碼的市民丟失財產;情況就如宏福苑,政府一邊為了居民安全,禁止回家收拾,另一邊容許執法與工作人員出入,造成居民財物被盜。
《香港國安法》新細則要求市民向執法機關提供電子設備密碼,但與此同時,我看不到有任何配套措施,去保護受影響市民的財產,尤其自主管理的密碼貨幣,不會在調查的過程中憑空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