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網上的觀察: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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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網上的觀察: 女性遭受騷擾/侵犯,如果男朋友出來懲處加害者,就算是把對方打到頭破血流、再難聽的辱罵、拿出來公審之類,就算力度過猛,輿論也會傾向說男朋友做得好、很會保護女生、是個好男人真男人。很少會遭受什麼質疑、誅心、人身攻擊、評頭品足。
也是我網上的觀察及親身的經歷: 女性遭受騷擾/侵犯,如果自己替自己站起來發聲,不論發聲的力度大小,小至只是不記名描述經過,大至約出來打,或告上法庭,必然全程遭受大量質疑、誅心、人身攻擊、評頭品足。幼稚園做過的事都被翻出來放大審視、每一句說話的精準度都會被挑毛病。

香港玩開「被拯救的女性」,「自救的女性」係香港是不太受推崇的
輿論會讚同男朋友懲處加害者係因為relate 到同認可“自己的東西被碰,損害自尊”帶來的屈辱而有的渲洩行為,但卻很少真正看到/ 在乎受害女性經歷的不公義
另外我是你粉絲🫶🏻
因為「英雄救美」正中父權男的美好幻想,而女生獨立自主是底層男最不想見的。Fuck the Patriarchy 🥱
男朋友在的時候還敢騷擾女性那代表可能有肢體衝突了 男朋友獻身當然會被誇獎
至於女性自己發聲的有很多情況啊 有可能他都跟男人去開房了後面才說不合意 說服法官都費勁 有可能他有防範意識了還是被強暴 那這種的並不會因為日常的工作表現怎麼樣被挑毛病 一碼事歸一碼事 不知道你在指哪一個案例。
而且有交男朋友的至少默認是不會亂搞的 單身的想利用自己的女性紅利當婊子的可不少 竭盡全力的拿兩件天差地遠的事情來雙標檢討男性 吃自助餐 雙標咖啡☕☕☕只想講自己想講的 看得出來很想打拳 。
更何況第一種還是男性在幫女性 這也要大杯 貪心不足蛇吞象 女拳都是喂不飽的狼嗎 如果是女性在保護男性你看會不會被大誇特誇
會不同發聲的噁心帳號心態是:
認為一個出聲的是『奴隸主抱怨所有物被破壞』
就像自己的收藏品被砸 被偷之類的
奴隸主們會同理彼此
但如果是奴隸自己出聲
就會被責罵或認為是噪音
第2點好似講緊「完美受害者」
要求受害者係懦弱恐懼(之類)
一旦反抗就唔「完美」
就會被質疑
香港就係一個講就話開放,但實際上係一個厭女又封建嘅城市。
當然其他地方都有同樣情況,但係喺香港,特別多人對女性係特別大惡意同埋會極度雞蛋裡挑骨頭,好似唔挑剔多兩嘢就唔安樂咁。
Touchwood出事,去東張西望講都要由頭笠到落腳先夠膽講。😶🌫️
呢個世界肯定有部分人係唔講道理。
你講嘅呢個現象即係「有人保護」同「無人保護」。衰人揀人欺負都係揀啲無人無物無權無勢嘅人嚟欺負,容易落手,可以咁樣解釋。
但之前上村謙信非禮案,我覺得中台港日四地香港人最無blame the victim喎,我直頭覺得果位女翻譯係港女之光,同埋男性遭受騷擾/侵犯公開講出黎其實都係會受到指罵質疑
因為有不少例子是女性帶着其他目的來誣衊, 然後法律居然還保障這種女性對她們的私隱保密
如果是真的話女性為自己發聲是沒問題的
唔好意思,呢啲唔係男女嘅分別,唔好借呢樣嘢嚟炒作男女不平等,呢個係關於成本嘅問題。
試吓有一個女仔俾人侵犯,跟住自己走去報仇,剪咗個強姦犯嘅性器官,跟住俾人拉,我可以話俾你輿論上,無論男定女都會全力同情同埋支持呢個女仔。呢種同情只會比話佢男朋友或者屋企有男性走去報仇更加強烈。
呢一個係基於一種前設,就係一個女人對於一個男人作出性侵犯嘅指控太撚容易,亦都有人濫用呢種容易嘅性犯罪指控。
相反,有人以武犯禁,孭住幾個風險,包括可能個嫌疑犯嘅武力能力比起復仇者更加高,就算成功復仇都會好大機會被法律追究,明知咁樣嘅風險都復仇,會俾人感重視尊嚴同公道,而且復仇者係當事女性本身,先天更加冇武力嘅優勢,會令公眾信任同埋同情。
唔好意思,你講得幾有道理,但咁點解釋我數年前直頭約個長期騷擾、要挾強姦騷擾者出嚟懲戒,最後被捕埋,「以武犯禁」「孭住幾個風險」「明知咁樣嘅風險都尋仇」「成功復仇都好大機會會被法律追究」「而復仇者係女性本身」 ,然後時至今日輿論都係一面倒罵我地?
咁仲有比例嘅問題,嗰個人其實係乜嘢程度嘅人,佢可以做啲乜嘢,我諗你兩位親自見過佢嘅人,應該比我哋更清楚。
受屈報復,定係逞一時之快,我諗應該係有分別嘅。
未講衝突之前應該有講同你原文 本身就冇乜關係。
因為你起初講男女面對被性侵害作出嘅反擊行動,受公眾接受嘅程度分別。
講完之後你就無啦啦講你同潘鳳曾經發生嘅案件,我只係想講返點解你哋不獲同情。
如果直接用邏輯去反駁你,咁我只會講如果呢件事係你有男朋友或者觀音兵幫你約當時嗰個人上房,逼佢拍片自瀆,然之後過程比所謂執法部門擒獲,我可以話俾你聽,嗰啲所謂幫你出氣嘅男人,只會比外界更加猛烈批評,因為欺凌一個疑似低能親政府白卡呢件事好撚cheap 。
無做研究,純表面分析:
1. 前者,可能:
i) 男友為目擊者;
ii) 男友能取得可靠情報(由女朋友告之被騷擾)之人;
iii) 會否多數情況皆不會展示女受害人照片?因男友更有報道價值(以傳媒角度),如此就不能憑受害人外觀妄下評價;
iv) 某類人欺善怕惡的本質。面對強力手段之男友,不敢批評;
v) 男友本身是証明女性巨吸引力或是有「正常」社交關係之人。此乃普遍社會對性罪行缺乏足夠認知之結果。
2. 後者:
i) 沒可信證人;
ii) 普遍社會對性罪行缺乏足夠認知之結果。包括其對受害人的影響程度、對社會的整體心靈健康及實際經濟影響被低估;
iii) 法律層面的限制,例如性罪行與人身傷害若被無可避免地被視為單一事件,其嚴重程度評估方法往往會低估其永久傷害性;
iv) 傳媒與社交媒體的生存本質,與改善社會發展與推動人類能在更安全環境生活,存在衝突;
v)普遍人認為一個對 99% 人好的人就不會有針對1% 受害者的作惡行為。
不論前者或後者都應抱持同樣以客觀及事實為根據的原則作出純事實的陳述。濫用私刑與騷擾(不管涉及性與否,包括欺凌,一次或多次)同樣是不可取的。
但若然法律沒能有效懲罰犯事者的行為,那是否代表製定法律的系統普遍不會加重受害者以對等方式換取內心的公義的懲罰?
例如,對於跟蹤狂的行為,只針對結果的法律是無能為力的。受害人失去的永久生命成本數十年,加害人卻可能只需更少時間成本來作出交換。就算有電子腳鐐,也是無能為力。
只存在幻想中的預防法,就是要把潛在加害者的加害自由剝奪,來確保不會有受害人出現。可是,誰有權力標籤誰是潛在加害者,就等同另一加害手段。所以矛盾之爭的確難解。
預防就是只要有觸法舉報,不能單次嚴重程度,次數足夠就會升級為嚴重程度。但是,智慧型犯罪者都是以要脅方式操控受害人(例:石棺藏c案)。又或者以單次看那些行為在法律上是輕無可輕,就算報警也不能切斷操控鏈。反之,加害者的「懲罰」行為正比法律更有效實施對受害人的行為控制。
所以,唯一能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正是以子之矛,對子之盾。
絕對係咁,所以我就問,其實女人係作為男人擁有物先有價值?
自己冇權保護自己?
搞笑,最誅心、最將個世界簡單二分法做兩個陣營,然後話「以我觀察」呢d咁虛無縹緲嘅說法去講你個point,就係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