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修訂《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警方可在取得手令後,要求受查人士提供手機密碼,引起唔少大眾討論。
條例修訂後,警方必須先向法庭申請手令(Warrant),才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無合理辯解下不提供密碼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成分資料即屬違法!
外力詭計多端,以不同方式逃避偵查,修例只是補短版,令警方有效打擊危害國安分子,一般市民係唔會受到影響,警方只有在調查涉及危害國安案件並在必要時,才會啟動相關程序申請手令。警方行駛有關權力,並由法庭把關,市民權利受到充分保障。
條例修訂後,警方必須先向法庭申請手令(Warrant),才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無合理辯解下不提供密碼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成分資料即屬違法!
外力詭計多端,以不同方式逃避偵查,修例只是補短版,令警方有效打擊危害國安分子,一般市民係唔會受到影響,警方只有在調查涉及危害國安案件並在必要時,才會啟動相關程序申請手令。警方行駛有關權力,並由法庭把關,市民權利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