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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刊憲修訂《香港國 共 6 條紀錄
主帖子 @eddieyuenyuen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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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憲修訂《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警方可在取得手令後,要求受查人士提供手機密碼,引起唔少大眾討論。

條例修訂後,警方必須先向法庭申請手令(Warrant),才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無合理辯解下不提供密碼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成分資料即屬違法!

外力詭計多端,以不同方式逃避偵查,修例只是補短版,令警方有效打擊危害國安分子,一般市民係唔會受到影響,警方只有在調查涉及危害國安案件並在必要時,才會啟動相關程序申請手令。警方行駛有關權力,並由法庭把關,市民權利受到充分保障。
回覆 @cf25f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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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咁多年都未搞惦是否無能?請辭職.
回覆 @alexnt1hk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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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打擊校園槍擊花嘅時間仲耐成效又少,你敢叫共和民主兩黨自盡嘛?
回覆 @cf25f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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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個好人,人人犯罪得罪神,要認罪悔改.
回覆 @alexnt1hk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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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主共和兩黨要自盡嗎?
回覆 @cmw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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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啲咁嘅post 收幾錢個?
其實我啲view數都唔差 你老細可唔可以考慮下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