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安法》最新修訂,警方在符合法定程序下,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解鎖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或提供合理及必要的協助;如拒絕配合,即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除電子設備相關條文外,修訂亦進一步擴展執法權力,包括賦權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容許警務處處長指明「危害國安」的電子訊息並要求移除,以及提高境外組織不遵從資料提交要求的刑罰。
根據多個媒體的描述,按此理解,只要案件被納入或被認定為涉及國安調查,當局在相關法律框架下提出要求時,相關人士即有法律義務提供密碼,否則可能構成犯罪。而一般刑事案件下,警方可以扣押手機,但沒有普遍法律義務強制交出密碼。
國安法係香港普通法體系之上嘅一個腫瘤,製造一個弔詭嘅有法律嘅反法治嘅法律空間
就咁睇好似只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既案件?唔係佢係街check id 果陣叫你解鎖就要解鎖
冇密碼嘅話可以點?我用開passkey喎,或者密碼起碼三十幾位以上用密碼管理員自動儲存,我腦袋就從來冇密碼呢樣嘢存在可以點計
Privacy is a basic human right
而警察有權要求阿 A 提供阿 B 個密碼,而到底阿 A 知唔知阿 B 嘅密碼不在考慮之列 🙈
孟晚舟入境加拿大嗰陣(2018年12月1日溫哥華機場轉機),即使佢持香港特區護照,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官員都要求佢提供手機同手提電腦(laptop/MacBook)嘅解鎖密碼,用嚟做入境審查同海關檢查。呢個動作有法律基礎,主要係根據《海關法》(Customs Act)第99(1)(a)條——邊境官員有權檢查『所有入境貨物』(goods),而法庭同CBSA政策將電子設備(包括手機、電腦)視為『貨物』或『文件』,可以要求提供密碼。唔合作可能導致設備被扣留或扣押。
新加坡警察行使《2010年刑事訴訟法》(CPC)第 39 條獲取電腦資料時,必須是在調查可逮捕罪行(Arrestable Offence)時,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電腦涉及該罪行,才可執行。行使第 40 條獲取解密資訊時,必須事前獲得檢察官(Public Prosecutor)的書面授權命令(Order),且該命令必須針對特定調查中的可逮捕罪行,認為有必要獲取解密資訊時方可發出。受影響的人士仍可透過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程序,質疑執法機關的要求是否超出法律賦予的職權(Ultra Vires)或是否存在惡意(雖然實際操作難度高)。
沒收你部iPhone再直接要求蘋果解鎖,乜都搞得掂啊,香港萬歲萬萬歲🙇🏻♂️
技術性討論
Set唔同password, 入唔同partition
有冇得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