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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件事系列13| 共 8 條紀錄
主帖子 @theanonymous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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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件事系列13|試用期第一個月,可以「零 notice」走人?

好多打工仔睇到合約寫:「Probation 3 months, 1 month’s notice by either party」 直覺以為:由第一日開始,辭職或者炒人都要一個月通知期。

但喺香港勞工法之下,其實有一個好多人唔知的重要規定:

👉 如果有試用期,試用期第一個月之內,公司同員工雙方,一般可以「即刻完約」,
唔使預先通知,亦唔需要另外畀代通知金。

即係話:你做咗十日,覺得份工好唔啱,即日唔返,都未必算「欠公司一個月 notice」。

公司請咗人做咗兩個星期,發現真係唔啱用,都可以即時叫停,唔需要多畀一個月人工作為代通知金。

但有一點要記住:已經做咗嗰幾日人工、應得有薪假期,照計照俾,唔可以因為係試用期就「當冇到」。

背後原因係:勞工法規定,如果合約條款令員工喺法律下應該有嘅保障變少或者冇晒,嗰啲條款就唔算數;「試用期第一個月可以即時完約」就係其中一種保障,合約寫「one month’s notice」都推唔走。

詳情可以問返勞工處或者執業律師。
回覆 @mollyya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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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試過做一間公司做咗28日,始終都係忍唔到,即閃咗
回覆 @theanonymousgc
❤️ 2
如果見唔對路,當然早走早着
回覆 @fish811025
❤️ 1
試過一份工合約寫第一個月要一星期通知。
做左兩日我話唔做,佢追我一個星期通知。
我話兩日人工我唔要,當我冇出現過。
一係你去告我。
回覆 @theanonymous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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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例,其實佢嗰兩日嘅人工都要俾你。
回覆 @fish8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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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費事再同佢把再有交流
回覆 @theanonymous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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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覺得呢個係正確決定
回覆 @jason.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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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ation 一樣可以unfair dismissal
不過到最後誰大誰惡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