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件事系列13|試用期第一個月,可以「零 notice」走人?
好多打工仔睇到合約寫:「Probation 3 months, 1 month’s notice by either party」 直覺以為:由第一日開始,辭職或者炒人都要一個月通知期。
但喺香港勞工法之下,其實有一個好多人唔知的重要規定:
👉 如果有試用期,試用期第一個月之內,公司同員工雙方,一般可以「即刻完約」,
唔使預先通知,亦唔需要另外畀代通知金。
即係話:你做咗十日,覺得份工好唔啱,即日唔返,都未必算「欠公司一個月 notice」。
公司請咗人做咗兩個星期,發現真係唔啱用,都可以即時叫停,唔需要多畀一個月人工作為代通知金。
但有一點要記住:已經做咗嗰幾日人工、應得有薪假期,照計照俾,唔可以因為係試用期就「當冇到」。
背後原因係:勞工法規定,如果合約條款令員工喺法律下應該有嘅保障變少或者冇晒,嗰啲條款就唔算數;「試用期第一個月可以即時完約」就係其中一種保障,合約寫「one month’s notice」都推唔走。
詳情可以問返勞工處或者執業律師。
好多打工仔睇到合約寫:「Probation 3 months, 1 month’s notice by either party」 直覺以為:由第一日開始,辭職或者炒人都要一個月通知期。
但喺香港勞工法之下,其實有一個好多人唔知的重要規定:
👉 如果有試用期,試用期第一個月之內,公司同員工雙方,一般可以「即刻完約」,
唔使預先通知,亦唔需要另外畀代通知金。
即係話:你做咗十日,覺得份工好唔啱,即日唔返,都未必算「欠公司一個月 notice」。
公司請咗人做咗兩個星期,發現真係唔啱用,都可以即時叫停,唔需要多畀一個月人工作為代通知金。
但有一點要記住:已經做咗嗰幾日人工、應得有薪假期,照計照俾,唔可以因為係試用期就「當冇到」。
背後原因係:勞工法規定,如果合約條款令員工喺法律下應該有嘅保障變少或者冇晒,嗰啲條款就唔算數;「試用期第一個月可以即時完約」就係其中一種保障,合約寫「one month’s notice」都推唔走。
詳情可以問返勞工處或者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