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訂細則 不遵從提供密碼要求屬犯罪 即日生效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通過《2026年實施細則(修訂)》,即日生效。修訂內容包括:警務及海關人員可要求提供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以取得證據,否則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提高組織未遵從提供資料的罰則;並對「境外勢力」作出明確定義。
在「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一項,《修訂細則》列明可就某電子設備作出的行動,包括接連該設備、將該設備所儲存或可藉該設備接達的材料解密及以其他方式將證據材料轉移。《修訂細則》列出,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務人員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
#國安法 #解密方法 #電子設備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通過《2026年實施細則(修訂)》,即日生效。修訂內容包括:警務及海關人員可要求提供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以取得證據,否則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提高組織未遵從提供資料的罰則;並對「境外勢力」作出明確定義。
在「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一項,《修訂細則》列明可就某電子設備作出的行動,包括接連該設備、將該設備所儲存或可藉該設備接達的材料解密及以其他方式將證據材料轉移。《修訂細則》列出,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務人員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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