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什麼十惡不赦的罪犯
共 57 條紀錄
強制辯護案件如重大刑事案件和弱勢嫌疑人一定要有律師(法院會找公設辯護人),案件才得以進行下去,這也是對受害者的保障。
不一定是律師死愛錢之類的,公設辯護人都超偉大的,重點是「限制國家權力」、「保護審判的公平性」。
當時社會上覺得兇手一定就是他,結果多年後翻案,但對嫌疑人造成的傷害已無法挽回的例子也不在少數。
如果某罪犯實際上是10惡不赦
但卻被指控為20惡不赦
這時由專業人士協助
讓他受到10惡應得的合理處罰
而不是只要他有10惡就什麼都算他的
應該不難理解吧
如果你同意法院應該是公平審判的地方 那你就應該要同意強制辯護制度 不然你覺得檢察官(最強的法律人)vs.對法律什麼都不懂的嫌疑人(大部分情況下)是公平的嗎
我曾經在reddit看過一篇文章
詳細記不太清楚了
大意是一個女生問他的律師舅舅
為什麼要幫一個明顯有罪的殺人犯辯護
原因是「為了讓判決不出現程序上的瑕疵」
他會用盡所有可能的方式幫罪犯辯護
這樣在判決結果出來後
嫌犯便無法因為程序上的問題而推翻判決結果來取得減刑或是假釋等等的
啊啊啊啊啊啊啊是哈利啊啊啊啊啊
我想起來是在哪裡看到的了!
真的好喜歡你翻譯的文章跟故事跟告示牌!
還會去找原帖來看
白色恐怖清鄉的時候
哪個死刑犯不是當時的「十惡不赦」
律師的存在就是要讓司法不能成為一言堂、不能成為統治者的工具
首先,在辯護時看似只是幫被告脫罪,但實際上也在精簡證據,剔除難以使用或是證明力低下的證據,後續就算被告上訴也限縮範圍
再來,就算窮兇惡極的被告也不代表他可以被司法機關誣陷栽贓或嫁禍
很多人電影看太多,有做的事情律師很難變成沒有做!
再來殺人放火幾乎都是法扶律師,根本不可能堅持要被告做無罪辯護!
可是被告不是可以自己當自己的辯護者嗎,如果一定強制要有一個律師的話不是太狹隘了嗎
萬一有人為了求結案把案子灌到鄭捷身上,該不該有人為他辯護?
國家出的
因為就算是大惡人他也有基本權利,在法官還沒判之前
這句話充滿悖論。一個人是否法律上十惡不赦,必須經由法庭辯論後審判。但在沒有辯論前,又如何得知他法律上十惡不赦呢?
我們先是人,然後才是好人或壞人。
而請律師辯護的權力,給的是人,不是好人。
所以人權稱為「人」權,而不是「好人」權。
因為受到辯護是基本權利,這是司法程序的一環,正確的庭審才能帶來正確的判決,假如被判刑者沒有得到辯護而被定罪反而會讓對方有機會藉此脫罪
【律师是在为恶人的人权做辩护 而不是为他的恶做辩护-哔哩哔哩】
鄭性澤當初也被輿論推上風口浪尖 被媒體塑造成十惡不赦的罪犯
想太多,殺人放火幾乎都窮人,都沒有付錢用法扶律師!
這種原則上就是放棄掙札了,連律師都不請的,還要陪什麼錢負責!
白話
有個屍體被A強姦過,後來B傷害,最後C下手分屍殺人
3個人的罪是不一樣的
不能因為C最後殺人,就把前面的強姦與傷害罪歸到C身上。
減少程序上的瑕疵也可以降低上訴成功的機會
日劇“腦科學先生”就有警察犯罪後,在案件動手腳給罪證確鑿的他案死刑犯頂罪的故事
你給錢我 你殺100個人還是1000個人與我無關
反正你都一定坐牢,我做的只是爭取你坐少一兩年,影響不大 我又有錢收
因為沒有辯護便沒有公平審訊,沒有公平審訊便不能確定他是不是罪犯。這是司法原則,文明社會不能跳過不做。某個極權国家就沒有這個(即使有也是裝個樣子),你不會想學他們吧?
按法律來說每個人都需要律師,律師應該是讓他改判多少就判多少,像預謀殺人、衝動殺人、過失致死的刑罰都是不一樣的,沒律師可能會被誤判
在你未了解某個案件的前因後果與真實證據之前,這個「十惡不赦」的形容是誰給你的?是你自己?還是媒體?還是大眾?
而你自己是否也未審先判了呢?
我覺得很多東西可以細細品嚐思索喔
比讓有罪之人逍遙法外更可怕的事是什麼?是讓無辜之人含冤入獄
因為他會必須上訴上好上滿
收費滿滿滿
先收,穩定該年年薪
當Bro哪一天被冤枉的時候就懂了,我曾經因為低血糖蹲在一個人的車前面大概兩分鐘,結果之後那個車主告我刮他的車,上了法院就算我的律師提供了充分的證明,我也無罪釋放了,可那個車主看我的眼神依舊是斷定我刮他的車的仇恨!沒有人的判斷是絕對正確的!是非對錯的分辨不應該是,Bro在某個新聞上看到的,就認定他是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