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已作出修訂,並於今日(23日)刊憲,即日生效。
政府表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實施細則>(修訂)》。新修訂內容包括新增「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以配合執法需要。
根據《修訂細則》,警方可就相關電子設備採取多項行動,包括連接設備、解密儲存資料,或將可透過該設備取得的資料轉移作證據用途。當中亦訂明,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所需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
《修訂細則》列明,如任何人未有遵從提供密碼或解密方法的要求,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如提供虛假資料,同樣屬犯罪。
政府表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實施細則>(修訂)》。新修訂內容包括新增「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以配合執法需要。
根據《修訂細則》,警方可就相關電子設備採取多項行動,包括連接設備、解密儲存資料,或將可透過該設備取得的資料轉移作證據用途。當中亦訂明,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所需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
《修訂細則》列明,如任何人未有遵從提供密碼或解密方法的要求,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如提供虛假資料,同樣屬犯罪。